1. 滥用职权、程序违法、伪造羁押记录等:
在处理本人的案件过程中,崔月华警察未能遵循正当法律程序。这一系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被送至看守所接受法定的拘留。非法关押和伪造官方文件不仅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司法公信力。具体来说:
非法关押:抓捕后,本人未被立即送往法定的看守所,而是被非法关押在宾馆中 5 天,其后被关了当地的黑监狱(指定监控居住)长达 2 个月之久。
本案并不符合“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本人在犯罪所在地(上海)有自己的稳定的居住场所,如果符合“监视居住”条件首先应该在自己的家里执行,而并不需要特意把本人带到山东再创造(无固定居所)的条件再执行。(在当地无固定居所,可以指定场所”)。
那怕是异地指定监控居住,在本人和打假方白炜签定“谅解书”后立即获得自由,但此时还是“指定监控居住”的状态,其后长达半年之久。说明“指居”对于他来说是可以自由的决定执行方式。
如果符合拘留条件,抓捕后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必须立即送到看守所,上海到山东,坐高铁,半天即可以到达。而崔月华明明知道这条规定,但为了能更多的捞得更多执法利益,故意拖延。
伪造羁押记录:崔月华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案卷记录和发送给家属的通知书均错误地声称本人等人被关押在德州市看守所,实际上本人本人等人从没有进入过看守所。
伪造扣押通知书:扣押本人巨额资金后,崔月华并没有当场出具相关扣押通知书,而是在一年后才补充出具,但错误明显。这份日期为 2022 年 9 月 20 日的扣押通知书不光没有公安局的盖章,而且日期也不对,根据相关转帐记录显示 9 月 20 日转账并没有全部完成,所以当时并不可能有这样的通知书,这充分显示了崔月华警察在伪造相关通知书。
2. “远洋捕捞”逐利执法:
崔月华在抓捕的当天曾公开表示:“只要给钱就能放人。”令人震惊的是,抓捕后的第二天开始,崔月华强迫本人陆续从他本人的银行账户中陆续转出384万元,并将这笔款项直接汇入了当地公安局的银行账户。这笔金额是本人账户中当时全部可动用的资金。
更为蹊跷的是,在公安部门后续提交给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这笔384万元被直接认定为“涉案金额”,与被转出的金额完全一致。难道抓捕当天扣押的所有钱就正好是涉案金额,且完全一致?这一过程暴露了执法是为了逐利,而不是为了打击犯罪。
刻意将法人本人羁押在宾馆,便于索取资金,警察宁愿伪造羁押记录,也要把当事人特意安排在上海的宾馆内,期间执法人员跑遍银行,将其理财产品提前取出并转入公安局账户。这种行为显然并非为了案情调查,而是为了将尽可能多的资金转移到公安机关账户上,显示出“远洋捕捞”式的逐利操作。
专业打假人紧密合作,案件多集中在特定版权方,在本案中,执法部门与专业打假人白炜合作密切,且案件多与同一版权方“北京磨铁”有关。这种针对特定版权方的集中执法行为,显然不符合正常的执法规律,反而更像是逐利性的执法操作。白炜作为打假人,频繁与该执法大队合作,甚至一年中合作了几十起案件,表明双方之间存在高度利益关联,进一步加深了执法过程中的逐利性质。
涉案人,报案人和当地毫无关系:本案的报案人白纬是江苏人,被抓捕的涉案4人中无一人是山东人,版权所有者的公司也是北京的,案发地也是在上海,所以本案和当地毫无关系,仅凭一台没有开机的服务器赁租的合同就有了管辖权,这是典型的“远洋”捕捞案件。
3. 假借传唤名义实施抓捕与规避管辖:
法人被第一次传唤时,实际上是抓捕。当时崔月华拿的是传唤通知书的授权,但实际上是抓捕程序。
在抓捕时故意避开了公司法人的家庭和公司的所在地派出所,而是到了另一家毫不相关的派出所。崔月华警察把本人等人控制后,再通过公安的网络登记为逃犯,以这个金桥派出所发现逃犯为由,从而避开了派出所管辖。此种做法可能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关于传唤应遵守的法定程序。
4. 恶意曲解法律,滥用职权扩大著作权侵权范围:
崔月华警察在办理此案时,随意扩大了对侵犯著作权罪的解释。他在无法找到确切的复制证据时,开始解释:“只要在你的APP里展示盗版内容,并且过滤了其他网站的广告,利用别人的资源获利就构成犯罪”,将这一行为解释为“深度链接犯罪”。这一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即复制、发行及获利,存在显著偏差。
在司法实践中,如“淘宝网深度链接案”(2015),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深度链接本身不构成复制行为,只有当链接结果导致了对原作品的实质性复制,才可能构成侵权。此外,最高院在“网络音乐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2012)中强调,须明确侵权行为与获利之间的直接关联性。
因此,崔月华的解释无疑放大了侵权行为的范围,忽视了法律对复制行为的具体要求和获利的直接性要求,不符合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的判决精神。
5. 故意损毁关键证据:
本案的关键证据是云服务器上保存的数据。在我方多次提醒情况下,崔月华还是停止了续费,导致了原始数据的丢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必须确保证据的真实、完整,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证据的丢失和毁坏。
在“天涯社区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对于电子数据的保护尤为重要,该数据的保全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崔月华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也与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保全的要求背道而驰,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使得本案后面做出来的证据不再有可信度。
6. 恶意隐瞒有利证据与夸大侵权事实: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有利于我公司的证据的行为。
具体而言,调查方故意拒绝对涉嫌侵权的书籍进行缓存时间的鉴定,同时夸大了侵权金额。我公司曾多次强调,对于定罪的关键证据,不仅应进行相似性检测,还应对缓存的最早时间进行鉴定,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这一点对于判断犯罪的基本要素:时间、地点、人物都是非常重要,其中时间尤为关键。
然而,在长达二年多的时间里,尽管本人反复提出要求,调查方却明确拒绝进行此项鉴定。我公司手中拥有多份录音资料,可以证明对方故意隐瞒了有利于我公司的证据。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我公司的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好消息的是:截止到 2024 年 12 月新的办案警察和检察院已经在电话里同意采信我方提交的证据,把涉案金额降到了 50 万左右。从而过一步证明了,在这之前崔月华恶意隐瞒的事实。
7. 个人资产被非法转移, 涉嫌抢劫罪:
本人的个人资产被非法转移到公安局账户,崔月华通过欺骗、威胁、强迫制等手段 要求支付赎金。在案件初发时,崔月华承诺只要支付赎金即可立即放人释放人质,否则将关闭所有服务器,并将连累家人一并抓捕,使案件升级至更严重的程度。
崔月华曾直言:“我就不相信,在你的书库里找不到一本色情小说,涉及色情的案子都是十年以上的刑期……”,“你不配合,我可以关你至少半年以上(指定监视居住),这半年你一直见不到律师。”。
在此期间,本人被完全隔离,无法与外界联系,更无法见到律师,处于极度紧张的状态。在崔月华的威胁下,本人被迫从各种理财产品中紧急赎回资金。即使本人提出先冻结资金,崔月华也断然拒绝,声称公安局急需使用这笔资金,不得冻结。在所有可转移的资金被转出后,本人并未获释。这笔资金至今未经任何合法手续正式处理,当时并无任何扣押手续。直到一年后,才匆忙补办相关手续,并要求本人签字,但至今这些文件的回执仍未寄回。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非法侵占财产的相关规定,尤其是第263条关于诈骗罪和第274条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此外,此行为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相关规定,尤其是第50条关于非法拘禁和第54条关于非法搜查和扣押的规定。
本案一开始就是以公司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为立案依据的,因为被捕的是公司的人,公司也没有出现法人与公司之间的人格混用问题,崔月华也没有证明公司存在着法人与公司账户之间的账务不清问题,但在案子刚开始的第二天,崔月华就陆续把私人的钱当成违法所得没收了。从公安提供的材料来看,所有的广告收入都走的是公司账户,转账记录都不能证明公司的钱曾非法流入到本人的私人账户里,那么为什么私人的钱会被公安给抢走呢?
本人虽然作为公司的大股东,但他本人和公司是作为不同的法律主体,在没有任何证明的情况下,把两者混为一体,这种做法让有限公司制荡然无存,无疑让所有企业主人人自危。
本案中,本人作为公司法人的个人资产被非法转移到公安局账户,这一行为触及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核心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的责任限于其对公司的出资额,而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这一原则旨在保障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界限,防止人格混用。在“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责任纠纷案”(2017年)中,法院明确指出,股东不得以个人财产弥补公司债务,除非存在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因此,崔月华警察将本人的个人资产视同公司资产进行处置,不仅侵犯了本人的财产权,也破坏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法律底线。此外,该行为还可能涉嫌滥用职权,违反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规定。
8. 侵犯合法会见律师权利:
初期,崔月华警察以疫情为理由阻止本人与其律师的会见,并在后期监控律师与本人的视频会话,这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从被传唤的时刻起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和代理。进一步地,监控与律师的会话并将内容提交给打假方,这不仅侵犯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律师会见保密权,也违背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个人隐私和通信自由的保护。
国际人权法强调,任何人在被逮捕后享有与律师会面的权利,并且这些会面应当在不受干预的情况下进行。此外,国际法中还规定,律师与客户之间的通信保密性是司法独立的关键部分。因此,崔月华警察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内法,也可能构成对国际法的违反。
此外,案例研究显示,在《联合国对抗酷刑公约》中,监控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私密交流被视为可能导致酷刑和不公正待遇的风险因素,因此,崔月华警察的行为也损害了中国作为公约签署国的国际形象和义务。
以疫情为理由阻止本人会见律师也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从上海到乐陵后,崔月华本人和他的同事都没有隔离,其次被抓捕的四人也没有被单独隔离,而是被关在几十个人在一起的黑监狱里,本人还被安排会见打假方,却唯独不能见自己的律师,对于律师和本人的会面要求视而不谈,所以说以疫情为理由这分明就是故意的借口。
综上所述,崔月华警察在侵犯会见律师权利的问题上,不仅违反了国内法律,而且违背了国际法律规定和人权标准,其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审查和责任追究。
9. 打假方与警察“官商勾结”:
在这起案件中,存在打假行为与崔月华勾结的迹象,其中包括夸大罪名,迫使本人支付赔偿款和回扣。据称,打假方与第三方合作,进行全国范围的打假行动。白炜声称在当地托管了一台服务器,借此争夺全国各地相关案件的管辖权。此外,公安局被指为打假方所用。白炜夸口与当地公安局关系密切,声称每年合作处理数十起案件。他还声称能够影响公安的决策,包括长期拘留或立即释放。因此,本人被迫再次同意向白炜赔偿300万元,并支付60万元的回扣。白炜声称这笔钱不是他个人所得,而是要与公安分配。本人与白炜之间有大量电话录音作为证据,支持上述情况。以下几点客观事实可以佐证:
1) 在本人被抓的第三天,还在上海被非法监禁时,本人等人不被允许见律师,却被安排与他在宾馆单独谈话一个多小时,讨论对他们的赔偿金额,他对本人的家庭情况和财务状况了如指掌,本人曾经和某银行经理的电话中沟通的事情他都知道。
2) 在本人与他签订谅解书的第二天,其他三名员工就被取保候审。
3) 在给白炜支付 60 万现金回扣后,白炜第二天亲自来到山东,本人立即从黑监狱中被释放。
4) 当本人无法及时筹集资金支付给他时,他让崔月华打电话来威胁,称如果不支付就会再次抓捕本人(有电话录音)。
5) 被关一起的其它案子的报案人都是白炜,版权方都是北京磨铁。
6) 崔月华多次声称,不和白炜谈好,不会放人。
10. 恶意争夺全国案件的管辖权,从而实现“远洋捕捞”式的执法:
在此案中,白炜作为专业打假人和北京磨铁公司合作,多次与乐陵公安部门合作,利用租借的一台当地未启动的服务器为基础,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打假行动,进而争夺全国管辖权。法律规定,网络案件可以在服务器所在的地方立案。然而,这个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便于管理和打击犯罪,而并非使得一个县级公安局可以自由地在全国范围内行动。
然后崔月华根据本文的第三条声称,只要APP展示盗版内容,就可以逮捕全国范围内的任何互联网从业人员。此言论的后果是,大部分互联网的应用程序,如百度和今日头条等,只要能搜索和展示来自第三方网站的内容,都可能被视为犯罪行为。这显然是对犯罪行为解释范围的扩大。如果此趋势得不到有效抑制,类似的案件将越来越多,全国的互联网从业者就可能如履薄冰。
11. 侵犯公民隐私权:
公安人员泄露本人的个人信息给打假方白炜,并声称能查看任何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崔月华把公安在侦查阶段中通过电话监听到的本人和银行理财的经理电话都告诉了白炜,从而让我公司法人本人在和打假方白炜的赔偿谈判中是一个完全透明人。
崔月华还声称可以查任何人的敏感信息,只要以查案子的名义,把要查的某人挂到某一个案子下,声称和这个案子有关,就能通过上一级的审核,从而可以查询到这个人所有信息,甚至领导人的财务信息。如在我公司这个案子下,他们就挂了很多毫不相关的人的信息查询执法请求。
在我公开举报了他以后,他以公安的名义查询了部分转发人的微博实名认证信息,要求这些人立即删除相关转发。
这严重违反了公安内部的规章制度,请求相关部门彻查。
12. 违反作风规定:
在办案过程中,崔月华存在违反共产党员作风规定的行为。具体来说:
关押期间崔月华经常在晚上饮酒后对本人进行训斥。违规扣押本人和案件完全无关的物品,包括电脑(甚至和本案毫不相关的人的电脑),手机,平板、路由器(没错,没有任何存储功能的路由器)、鼠标键盘都要,现金等。本人没有收到任何扣押物品的清单。崔月华还违规接受本人在火车上给他购买的礼物,随身带的现金也没有归还。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务员的职业操守,也破坏了办案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13. 夸大其词邀功领赏:
在案件细节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媒体上宣称侦破了一个涉案金额达2000万元的重大案件。崔月华接受了公安报和中央电视台的采访,在这些采访中,他夸大了案件的重要性,并要求本人配合他的说法,声称侦破了一个大案。然而,实际上,即使是按照崔月华自己提交的案卷中的涉案金额计算,该案件的涉案金额也仅为384万元,远低于声称的2000万元。这种夸大其词的行为不仅误导了公众,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14. 和检查官胡治永狼狈为奸,违背国家政策超额冻结民营企业家资产
在本案中,警察崔月华与检察官胡治永相互勾结,滥用职权,实施打击报复,严重违背法律程序与国家政策精神。尽管国家近期反复强调不得超额冻结民营企业家个人资产,以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两人却置这些政策于不顾,对当事人本人继续恶意冻结资产。
具体表现为,当事人提出合理要求,要求查清案件真实犯罪时间后,崔月华与胡治永合谋报复,重新冻结了已解冻的银行账户和房产。这些资产的冻结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不仅与案件事实无关,更违反了司法程序的比例原则,属于典型的超额冻结行为。
两人的行为凸显了司法与执法部门在本案中的权力滥用与司法不公,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近年来一直倡导保障民营企业家权利、改善营商环境,而此案中的超额冻结和恶意报复行为,与这些政策精神背道而驰。
这种滥权与失察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更削弱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危及法治的权威与稳定的营商环境。呼吁有关部门对该案件进行彻查,确保司法程序依法进行,杜绝类似恶性事件再度发生。
15.结语与请求
综上所述,崔月华警官在本案中所涉及的违法、违纪与滥用职权行为,已严重侵犯本人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形象与营商环境。本人请求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介入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本人愿意配合一切调查工作,并将完整提供相关录音、转账记录、办案流程材料等证据,协助厘清案件真相,恢复社会正义,维护法治尊严。
举报人:程吉中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