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举报旨在客观、公正地反映山东德州乐陵市森林(食药环森知)大队崔月华警察在石头阅读侵犯著作权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多项行为问题,并寻求相关部门依法核查处理,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1. 滥用职权与程序违法:
在处理程吉中的案件过程中,崔月华警察未能遵循正当法律程序。抓捕后,程吉中未被立即送往法定的看守所,而是被非法关押在非官方设施中。此外,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案卷记录和发送给家属的通知书均错误地声称程吉中等人被关押在德州市看守所。这一系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被送至看守所接受法定的拘留。非法关押和伪造官方文件不仅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司法公信力。
2. “远洋捕捞”逐利执法:
崔月华在抓捕的当天曾公开表示:“我是来替国家捞钱的,只要给钱就能放人。”更令人震惊的是,抓捕后的第二天,崔月华强迫程吉中从他本人的银行账户中陆续转出384万元,并将这笔款项直接汇入了当地公安局的银行账户。据悉,这笔金额是程吉中账户中当时全部可动用的资金。
案件发生后,程吉中多次向公安部门询问这笔资金的具体去向,并强烈要求将其转入专用冻结账户进行透明监管。然而,截至目前,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扣押或冻结资金的正式通知,公安机关对此也未作出合理解释。
更为蹊跷的是,在公安部门后续提交给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这笔384万元被直接认定为“涉案金额”,与被转出的金额完全一致。这一过程暴露了执法环节中的不透明问题,也引发了外界对滥用职权和逐利执法的质疑。
本案所涉及的执法行为是否符合程序?公安机关转走的384万元究竟去往何处?目前,这些问题仍悬而未决。当事人程吉中和社会各界呼吁有关部门彻查此事,公开资金流向,并调查是否存在滥权或贪腐行为,以还案件一个公正透明的结果。
3. 假借传唤名义实施抓捕与规避管辖:
法人被第一次传唤时,实际上是抓捕。当时崔月华拿的是传唤通知书的授权,但实际上是使用抓捕的程序.
在抓捕时故意避开了公司法人的家庭和公司的所在地派出所,而是到了另一家毫不相关的派出所。崔月华警察把程吉中等人控制后,再通过网络登记为逃犯,以这个金桥派出所发现逃犯为由,从而避开了派出所管辖。此种做法可能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关于传唤应遵守的法定程序。
4. 恶意曲解法律,滥用职权扩大著作权侵权范围:
崔月华警察在办理此案时,随意扩大了对侵犯著作权罪的解释。他在无法找到确切的复制证据时,开始解释:“只要在你的APP里展示盗版内容,并且过滤了其他网站的广告,利用别人的资源获利就构成犯罪”,将这一行为解释为“深度链接犯罪”。这一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即复制、发行及获利,存在显著偏差。
在司法实践中,如“淘宝网深度链接案”(2015),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深度链接本身不构成复制行为,只有当链接结果导致了对原作品的实质性复制,才可能构成侵权。此外,最高院在“网络音乐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2012)中强调,须明确侵权行为与获利之间的直接关联性。
因此,崔月华的解释无疑放大了侵权行为的范围,忽视了法律对复制行为的具体要求和获利的直接性要求,不符合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的判决精神。
5. 故意损毁关键证据:
本案的关键证据是云服务器上保存的数据。在我方多次提醒情况下,崔月华还是停止了续费,导致了原始数据的丢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必须确保证据的真实、完整,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证据的丢失和毁坏。
在“天涯社区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对于电子数据的保护尤为重要,该数据的保全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崔月华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也与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保全的要求背道而驰,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使得本案后面做出来的证据不再有可信度。
6. 恶意隐瞒有利证据与夸大侵权事实: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有利于我公司的证据的行为。
具体而言,调查方故意拒绝对涉嫌侵权的书籍进行缓存时间的鉴定,同时夸大了侵权金额。我公司曾多次强调,对于定罪的关键证据,不仅应进行相似性检测,还应对缓存的最早时间进行鉴定,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这一点对于判断犯罪的基本要素:时间、地点、人物都是非常重要,其中时间尤为关键。
然而,在长达二年多的时间里,尽管我公司反复提出要求,调查方却明确拒绝进行此项鉴定。我公司手中拥有多份录音资料,可以证明对方故意隐瞒了有利于我公司的证据(之后会详细公开)。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我公司的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7. 个人资产被非法转移, 涉嫌抢劫罪:
程吉中的个人资产被非法转移到公安局账户,崔月华通过欺骗、威胁、强迫制等手段 要求支付赎金。在案件初发时,崔月华承诺只要支付赎金即可立即放人释放人质,否则将关闭所有服务器,并将连累家人一并抓捕,使案件升级至更严重的程度。
崔月华曾直言:“我就不相信,在你的书库里找不到一本色情小说,涉及色情的案子都是十年以上的刑期……”,“你不配合,我可以关你至少半年以上(指定监视居住),这半年你一直见不到律师。”。
在此期间,程吉中被完全隔离,无法与外界联系,更无法见到律师,处于极度紧张的状态。在崔月华的威胁下,程吉中被迫从各种理财产品中紧急赎回资金。即使程吉中提出先冻结资金,崔月华也断然拒绝,声称公安局急需使用这笔资金,不得冻结。在所有可转移的资金被转出后,程吉中并未获释。这笔资金至今未经任何合法手续正式处理,当时并无任何扣押手续。直到一年后,才匆忙补办相关手续,并要求程吉中签字,但至今这些文件的回执仍未寄回。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非法侵占财产的相关规定,尤其是第263条关于诈骗罪和第274条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此外,此行为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相关规定,尤其是第50条关于非法拘禁和第54条关于非法搜查和扣押的规定。
本案一开始就是以公司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为立案依据的,因为被捕的是公司的人,公司也没有出现法人与公司之间的人格混用问题,崔月华也没有证明公司存在着法人与公司账户之间的账务不清问题,但在案子刚开始的第二天,崔月华就陆续把私人的钱当成违法所得没收了。从公安提供的材料来看,所有的广告收入都走的是公司账户,转账记录都不能证明公司的钱曾非法流入到程吉中的私人账户里,那么为什么私人的钱会被公安给抢走呢?
程吉中虽然作为公司的大股东,但他本人和公司是作为不同的法律主体,在没有任何证明的情况下,把两者混为一体,这种做法让有限公司制荡然无存,无疑让所有企业主人人自危。
本案中,程吉中作为公司法人的个人资产被非法转移到公安局账户,这一行为触及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核心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的责任限于其对公司的出资额,而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这一原则旨在保障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界限,防止人格混用。在“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责任纠纷案”(2017年)中,法院明确指出,股东不得以个人财产弥补公司债务,除非存在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因此,崔月华警察将程吉中的个人资产视同公司资产进行处置,不仅侵犯了程吉中的财产权,也破坏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法律底线。此外,该行为还可能涉嫌滥用职权,违反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规定。
8. 侵犯合法会见律师权利:
初期,崔月华警察以疫情为理由阻止程吉中与其律师的会见,并在后期监控律师与程吉中的视频会话,这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从被传唤的时刻起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和代理。进一步地,监控与律师的会话并将内容提交给打假方,这不仅侵犯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律师会见保密权,也违背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个人隐私和通信自由的保护。
国际人权法强调,任何人在被逮捕后享有与律师会面的权利,并且这些会面应当在不受干预的情况下进行。此外,国际法中还规定,律师与客户之间的通信保密性是司法独立的关键部分。因此,崔月华警察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内法,也可能构成对国际法的违反。
此外,案例研究显示,在《联合国对抗酷刑公约》中,监控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私密交流被视为可能导致酷刑和不公正待遇的风险因素,因此,崔月华警察的行为也损害了中国作为公约签署国的国际形象和义务。
以疫情为理由阻止程吉中会见律师也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从上海到乐陵后,程吉中本人和他的同事都没有隔离,其次被抓捕的四人也没有被单独隔离,而是被关在几十个人在一起的黑监狱里,程吉中还被安排会见打假方,却唯独不能见自己的律师,对于律师和本人的会面要求视而不谈,所以说以疫情为理由这分明就是故意的借口。
综上所述,崔月华警察在侵犯会见律师权利的问题上,不仅违反了国内法律,而且违背了国际法律规定和人权标准,其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审查和责任追究。
9. 打假方与警察“官商勾结”:
在这起案件中,存在打假行为与崔月华勾结的迹象,其中包括夸大罪名,迫使程吉中支付赔偿款和回扣。据称,打假方与第三方合作,进行全国范围的打假行动。白炜声称在当地托管了一台服务器,借此争夺全国各地相关案件的管辖权。此外,公安局被指为打假方所用。白炜夸口与当地公安局关系密切,声称每年合作处理数十起案件。他还声称能够影响公安的决策,包括长期拘留或立即释放。因此,程吉中被迫再次同意向白炜赔偿300万元,并支付60万元的回扣。白炜声称这笔钱不是他个人所得,而是要与公安分配。程吉中与白炜之间有大量电话录音作为证据,支持上述情况。以下几点客观事实可以佐证:
1) 在程吉中被抓的第三天,还在上海被非法监禁时,程吉中等人不被允许见律师,却被安排与他在宾馆单独谈话一个多小时,讨论对他们的赔偿金额,他对程吉中的家庭情况和财务状况了如指掌,程吉中曾经和某银行经理的电话中沟通的事情他都知道。
2) 在程吉中与他签订谅解书的第二天,其他三名员工就被取保候审。
3) 在给白炜支付 60 万现金回扣后,白炜第二天亲自来到山东,程吉中立即从黑监狱中被释放。
4) 当程吉中无法及时筹集资金支付给他时,他让崔月华打电话来威胁,称如果不支付就会再次抓捕程吉中(有电话录音)。
5) 被关一起的其它案子的报案人都是白炜,版权方都是北京磨铁。
6) 崔月华多次声称,不和白炜谈好,不会放人。
10. 恶意争夺全国案件的管辖权,从而实现“远洋捕捞”式的执法:
在此案中,白炜作为专业打假人和北京磨铁公司合作,多次与乐陵公安部门合作,利用租借的一台当地未启动的服务器为基础,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打假行动,进而争夺全国管辖权。法律规定,网络案件可以在服务器所在的地方立案。然而,这个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便于管理和打击犯罪,而并非使得一个县级公安局可以自由地在全国范围内行动。
然后崔月华根据本文的第三条声称,只要APP展示盗版内容,就可以逮捕全国范围内的任何互联网从业人员。此言论的后果是,大部分互联网的应用程序,如百度和今日头条等,只要能搜索和展示来自第三方网站的内容,都可能被视为犯罪行为。这显然是对犯罪行为解释范围的扩大。如果此趋势得不到有效抑制,类似的案件将越来越多,全国的互联网从业者就可能如履薄冰。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案件中,违法行为者、打假人和版权方并不在山东乐陵。实际上,那台租赁的服务器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被使用过。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台服务器被用于犯罪行为的情况下,继续立案就显得不合适。
11. 侵犯公民隐私权:
公安人员泄露程吉中的个人信息给打假方白炜,并声称能查看任何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崔月华把公安在侦查阶段中通过电话监听到的程吉中和银行理财的经理电话都告诉了白炜,从而让我公司法人程吉中在和打假方白炜的赔偿谈判中是一个完全透明人。
崔月华还声称可以查任何人的敏感信息,只要以查案子的名义,把要查的某人挂到某一个案子下,声称和这个案子有关,就能通过上一级的审核,从而可以查询到这个人所有信息,甚至领导人的信息。如在我公司这个案子下,他们就挂了很多毫不相关的人的信息查询。
在我公开举报了他以后,他以公安的名义查询了部分转发人的微博实名认证信息,要求这些人立即删除相关转发。
这严重违反了公安内部的规章制度,请求相关部门彻查。
12. 违反作风规定:
在办案过程中,崔月华存在违反共产党员作风规定的行为。具体来说:
崔月华经常在晚上饮酒后对程吉中进行训斥。违规扣押程吉中和案件完全无关的物品,包括电脑(甚至和本案毫不相关的人的电脑),手机,平板、路由器(没错,没有任何存储功能的路由器)、鼠标键盘都要,现金等。程吉中没有收到任何扣押物品的清单。崔月华还违规接受程吉中在火车上给他购买的礼物,随身带的现金也没有归还。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务员的职业操守,也破坏了办案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13. 夸大其词邀功领赏:
在案件细节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媒体上宣称侦破了一个涉案金额达2000万元的重大案件。崔月华接受了公安报和中央电视台的采访,在这些采访中,他夸大了案件的重要性,并要求程吉中配合他的说法,声称侦破了一个大案。然而,实际上,即使是按照崔月华自己提交的案卷中的涉案金额计算,该案件的涉案金额也仅为384万元,远低于声称的2000万元。这种夸大其词的行为不仅误导了公众,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14. 和检查官胡治永狼狈为奸,违背国家政策超额冻结民营企业家资产
在本案中,警察崔月华与检察官胡治永相互勾结,滥用职权,实施打击报复,严重违背法律程序与国家政策精神。尽管国家近期反复强调不得超额冻结民营企业家个人资产,以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两人却置这些政策于不顾,对当事人程吉中实施恶意冻结资产。
具体表现为,当事人提出合理要求,要求查清案件真实犯罪时间后,崔月华与胡治永合谋报复,重新冻结了已解冻的银行账户和房产。这些资产的冻结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不仅与案件事实无关,更违反了司法程序的比例原则,属于典型的超额冻结行为。
两人的行为凸显了司法与执法部门在本案中的权力滥用与司法不公,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近年来一直倡导保障民营企业家权利、改善营商环境,而此案中的超额冻结和恶意报复行为,与这些政策精神背道而驰。
这种滥权与失察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更削弱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危及法治的权威与稳定的营商环境。呼吁有关部门对该案件进行彻查,确保司法程序依法进行,杜绝类似恶性事件再度发生。
15.结语与请求
本次举报旨在揭露崔月华在案件办理中的不当行为,并呼吁相关部门依法调查核实,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同时我也希望相关部门把此案涉案金额查清楚,还原事件真相。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希望有关部门本着公正、透明的原则处理此举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正义。
举报人:程吉中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