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乐陵警察是如何做到“远洋捕捞”,合法的异地执法的?

在《石头阅读》案中,山东德州乐陵警方通过一系列操作实现了“远洋捕捞”式的异地执法,这种方式虽然表面上看符合执法流程,但实际上充满了滥用权力和规避法律监督的操作。以下是德州乐陵警方在此案中的具体操作方式,以及这些操作存在的问题。


操作方式


1.与专业打假人合作,伪造合法报案

警方与专业打假人合作,利用打假人作为版权代理人的身份,伪装成在当地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打假人将某版权项目的代理托管在乐陵市,以此假装案件属地发生在乐陵,从而实现“就地报案”,这一步为之后的异地执法奠定了基础。

2.快速立案,以“侵权”罪名推动案件进入刑事程序

通过快速立案和刑事定性,警方将案件上升到追逃的层级。由于立案和定罪的依据并非实际的侵权行为,而是基于打假人提供的所谓证据,缺乏严谨性,具有明显的逐利动机。这样的立案通常没有经过充分的证据审查,从而为下一步的操作提供便利。

3.将相关人员列为“逃犯”以发起追逃请求

一旦立案后,警方迅速将相关涉案人员列为“逃犯”或“网上追逃人员”。这种操作不需要正常的异地合作审批手续,而是通过“追逃”流程直接跨地区开展执法。由于“逃犯”身份,其他地区的警方会高度配合,甚至不需要经过复杂的审批流程即可参与抓捕,节省了时间和法律流程,变相实现了异地执法。

4.当地派出所配合抓捕,完成“异地执法”

由于涉及“追逃”,涉案人员所在地的派出所会积极配合,认为这是抓捕逃犯的执法业绩。同时,当地派出所因协助抓捕“逃犯”可以获得绩效加分,从而形成一种执法动力,使得地方公安无条件配合跨区域抓捕,完成了本不应该由乐陵警方跨地区执法的行动。


该操作存在的问题


1.滥用立案和追逃流程,规避正常的异地执法审批

通过将案件定性为“逃犯”追捕,乐陵警方规避了正常异地执法的审批流程。这种操作变相缩短了案件的证据审查和跨区执法的审批程序,严重侵犯了被追逃人员的基本权利,模糊了司法管辖的边界。

2.以逐利为目的的立案方式,缺乏执法的公正性

整个立案过程是以逐利为目的,配合打假人以特定版权代理人的身份实施“远洋捕捞”,其本质是利用执法权力谋取利益。这样的操作使得执法活动沦为牟利工具,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

3.滥用“追逃”程序,抹黑被告人员的名誉

被立案人员被列为“逃犯”,这会对其社会名誉造成极大损害,而实际上这些人员并非真正的逃犯,甚至在案件的关键证据如缓存时间等问题上尚未得到明确认定。这样的操作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还在执法活动中制造了“先入为主”的偏见。

4.地方派出所配合下的执法“业绩化”倾向,形成不正当执法激励

在“追逃”过程中,当地派出所为追求执法业绩而积极配合跨区抓捕,造成了一种执法激励的扭曲。正常的执法应当追求公正,而非为地方单位的业绩加分。这种逐利的执法方式不仅加剧了滥用职权的可能性,还降低了执法活动的透明度与合法性。

5.知识产权作为执法新领域,权力边界不清,执法对象的选择存在问题

知识产权执法属于复杂的法律领域,很多县级公安部门并不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来准确判断侵权行为,尤其是像乐陵这样的偏远小城市。通过知识产权的“名义”,乐陵警方不加区分地开展全国范围的“远洋捕捞”,执法活动从本职工作大大延展,导致权力边界模糊、滥用。

6.频繁与单一版权方或专业打假人合作,显现利益关联

本案中,警方频繁与同一打假人或版权方合作进行全国性打击,表面上是为了保护版权,但背后实际的利益关系耐人寻味。这种行为容易形成“合作执法”的利益圈,背离了司法独立性,使执法公信力受到极大质疑。


结论


德州乐陵警方在《石头阅读》案件中的“远洋捕捞”式执法,表面上利用了法律程序的便利性,但实际上存在滥用权力、牟取利益、违反法治精神的问题。这种操作不仅侵犯了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希望相关部门能对此类“远洋捕捞”逐利执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以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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